为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推动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进一步压实责任,濮阳县出台《关于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督促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企业至上”“服务至上”的理念,助力打造尊商、亲商、安商、富商的一流营商环境,坚决为企业发展保好驾、护好航。
《办法》共16条,5个部分。一是在工作作风方面,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中对标对表不够,政治站位不高,部署推动不力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惠企政策“中梗阻”,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热衷于开会座谈,对问题视而不见”,担当不够,履职不力,责任上推下卸的;贯彻“人民至上”理念有差距,服务意识不强,依照政策规定,存在应该解决的事项不及时解决,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等问题的;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二是在市场环境方面,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履行职权超越边界,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干预企业自主决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金融服务和监管不强,落实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政策不到位,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服务存在乱象,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 诚信意识不强,“新官不理旧账”,因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不履行、不兑现政策承诺或合法协议,拖欠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损害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三是在政务服务方面,有五种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放管服”改革不到位,政务服务效率不高,应取消的行政许可仍然实施或变相实施,审批或办事流程不优,工作流程、办事指南不健全不公开,造成企业和群众多头跑、重复跑的;职能部门服务标准不高,办理程序、收费标准不明晰,不符合企业需求的;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不规范,围标、串标、陪标、私下定标,公职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四是在监管执法方面,有五种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关键行业、重点领域监管不严,以罚代管(特别在证照办理、审验等环节不及时提醒造成的),甚至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 监管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执法程序不规范,措施使用不当的; 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募捐,加重企业负担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不规范使用调查措施,办关系案、人情案,以案谋私的;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五是在政商关系方面,有五种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 违规招揽工程、投资入股、干预和插手管理服务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违规接受企业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收受名贵特产、电子红包、商业预付卡等礼品礼金,占用企业财物的;违规操控民营企业,为不法分子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损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下一步工作中,濮阳县将进一步强化《办法》的运用,将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单位或党员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对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责任追究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