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规范
(一)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事项,需要立项督办的,以《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文件》(濮督〔××××〕×号)的形式转至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以市委或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
(二)对省委办公厅下达的各类通知事项,包括会议纪要、会议贯彻和决策落实等,由各承办室办理后,以《督查专报》(第×期)的形式上报。对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各类通知事项,包括会议纪要、会议贯彻和决策落实等,由各承办室办理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
(三)对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委全体会议、市委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事项,需要立项督办的,以《督查通知》(濮督查〔××××〕×号)的形式印发至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以《督查工作通报》(濮督通〔××××〕×号)形式反馈。
(四)对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查办信件和批示事项,以《督查通知》(濮督查〔××××〕×号)的形式及时转至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以《督查专报》(第×期)的形式反馈至相关领导。
(五)以督查局名义对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文件》(濮督文〔××××〕×号)的形式印发。
(六)对局内部的下行文,以《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文件》(濮督办〔××××〕×号)的形式印发。
二、运转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以督查局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的登记、编号、归档、查阅、管理工作,其他室不得以督查局名义或自行对外行文。
(二)各室负责公文及汇报材料的代拟稿,代拟稿由室负责人审修把关后,按程序呈签,领导签发或审定后,送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三)《督查工作通报》、《督查通知》类公文,一般由主管副局长签发,重要的由局长签发。《督查专报》和《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文件》类公文,经主管副局长审签后,由局长签发。
(四)《督查工作通报》、《督查通知》、《督查专报》类公文,由各拟文室负责印制和分发。《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印制、分发。
(五)公文办理结束后,各办文室需将公文底稿及相关材料交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三、办事时限
(一)对立项督办和领导批示的查办事项,承办室要在当日分解、立项,2个工作日内以公文督查有关承办单位,一般要求承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告办理结果。对急件和事关大局、社会稳定、重大项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领导批示事项,要随到随办,跟踪督查。
(二)各承办室在接到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汇总,编发督查通报或督查专报,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反馈。
(三)对需要督办的各类事项,在临近办结期限前要进行催办提醒。对超过办理时限的,采取电话催问、发催办通知、登门督促等方式进行催办。重大、紧急事项跟踪催办,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