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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制定实施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2年至少开展1次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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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0 16:26:46
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本级政府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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