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范围
(一)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工作程序
(一)交办
1.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转来后,由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签,按要求交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办理。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转来后,按照工作职责,分别交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办理,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
3.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在接到承办件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积压。
(二)承办
1.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承办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班子会议,研究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2.主管市领导办理。承办单位对解决不了的建议提案,要于接件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市领导汇报,请主管市领导帮助协调,并根据领导意见进行办理。
3. 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所提问题比较复杂、 办理难度大、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要及时向交办部门和代表委员说明情况,经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同意后适当延期,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含主办与协办)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做好配合,于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主办单位,并抄报交办部门。
(三)答复
1.建议提案办理答复,要按照交办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代表委员征求意见表。
2.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委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由具体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负责同志共同走访,认真答复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并请代表委员在征求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协办单位共同走访答复代表委员。对同一内容多位代表委员分别提出的建议提案,可并案分别走访答复代表委员。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商领衔代表同意后,可以仅答复领衔代表,并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委员联名提案,送交前三名提案人;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送交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提案,送交召集人。
3.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委员时,不允许通过关系、施压等非正常渠道让代表委员违心签署意见。
4.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建议提案答复及代表委员签署意见的征求意见表,按要求报送市督查局、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
(四)督查
1.对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实行联合督查;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答复,进行跟踪督查。
2.交办部门负责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3.承办单位要在坚持办理工作“三访”(办前访、办中访和办后访)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梳理与复查。
(五)存档
1.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及时进行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2.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办理工作后,要将办理的建议提案按照交办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整理汇编,形成电子文档。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一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从登记、交办、落实到审签、答复、归档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实行台账督查制度。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台账,逐项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加强台账动态管理,对进入台账事项实施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年终进行总结。
(三)实行总结表彰制度。市督查局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联合,每年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