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四风”和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自
为确保八个方面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市纪委专门制定出台了《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问责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对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予以效能告诫,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发生两次(两起)违反规定情形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单位发生三次(三起)违反规定的,年内取消单位在全市的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对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当事人予以免职,对单位主要领导先停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此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