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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  发布时间:2014-12-9 10:51:56  浏览次数:714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引导  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市信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濮阳市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12月1日起依法逐级走访工作已在我市全面推行。信访工作关乎民生,是群众政治生活的需要,《实施细则》中还有哪些内容值得市民关注?在此,早报记者为您简要梳理。

  信访代理制度“群众动嘴,干部跑腿”

  依法逐级走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理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为压实基层责任,减少群众奔波劳累之苦,增强群众依法信访、理性维权、自觉遵守的意识,推动群众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实现信访秩序根本好转,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我市全面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

  据了解,目前我市已安排24个与群众工作联系紧密的市直单位、县(区)直单位设立信访接待场所(窗口),及时受理本辖区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同时,群众可以通过信访代理反映问题,即从各级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群众中选出人民信访代理员,从受理登记、调查了解、提出措施,到组织协调、解决问题、反馈结果,全程代表信访群众,切实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通俗地讲为“群众动嘴,干部跑腿”,为群众反映问题提供便利。

  市级信访部门“七接八不接”

  市级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为对市委、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已经市直行政机关、县(区)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意见等7种情形。

  市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为应当但未经县(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已受理或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受理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等8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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