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妄图逃匿,最后老老实实付了欠款还得坐牢。2月1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曝光的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揭示了一些恶意欠薪者的共同“下场”。
【案例1】包工头卞某二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10月,卞某、卞新某两人与科兴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协议,其后两人和潘某组织施工。卞某二人与潘某在科兴公司已向其给付了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账目等手段,逃避支付唐某等37名农民工工资628871元,后又预谋并唆使数十名受蒙蔽的农民工到政府上访。舞钢市人社局调查取证后,责令卞某、卞新某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二人拒不支付。在被提起公诉前,卞某、卞新某支付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13年2月,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卞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卞新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2】包工头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3月,刘某与宋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由刘某承包泌阳县盘古新城部分砌墙工程。随后,刘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其中申某自带16人,孙某自带20人。随后,刘某的代理人申国某分别与孙某、申某结算,共计应付工人工资314009.8元。但刘某关掉手机逃匿,工人联系不上刘某引发集体上访。后经协调,所欠农民工工资全部发还农民工。
2013年3月21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2万元。
【案例3】包工头朱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朱某雇佣王某等8名工人在驻马店某工地安装中央空调。工程结束后,共拖欠王某等8人工资47300元。经驻马店市人社局督促责令后,仍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2013年6月27日,朱某被抓获。
2013年9月2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朱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4】范县金牌建陶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范县金牌建陶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至7月拖欠工人工资177550元,范县人社局已责令该公司在8月17日前支付工人工资。2012年9月13日,该公司股东丁某、李某和李常某向工人支付了79800元后,拒不支付剩余工资97750元。案发后,丁某、李某和李常某通过当地乡政府支付了剩余工人工资。
2013年10月30日,范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丁某、李某、李常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人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5】承包人贺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3月,贺某承包了富田公司建筑猪舍工程。富田公司分七次将38万元工程款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给贺某。贺某在收到该笔工程款后,支付农民工工资7万余元,未支付174654元。2013年1月28日,农民工从富田公司处实际领取工资共计90895元。2013年1月31日,贺某仍拖欠农民工工资83759元,并故意更换手机号码使农民工无法联系到他。2013年3月1日,贺某被逮捕。
2013年12月24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贺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我省也及时出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凡拖欠个人劳动报酬8000元、集体劳动报酬4万元就可以追究刑责。希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诚信经营,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