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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探索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有效监督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  发布时间:2013-6-20 15:12:41  浏览次数:3872次

  近年来,濮阳市委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针对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不好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等问题,通过强化监督意识、健全工作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制度等措施,积极支持市、县两级纪委推进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监督意识。一是坚持从严要求。市委明确提出,接受监督要从市委常委做起、从市级领导干部做起、从各级各单位一把手做起,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同时,要求纪委敢于监督、勇于监督,使市委常委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加强廉政教育。市委支持纪委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邀请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教育,使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三是注重廉洁自律。要求常委会成员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在群众反映强烈的婚丧喜庆、公车使用、公款吃喝等方面,严以律己,作好表率;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不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坚持廉政恳谈制度,每年中秋和春节前都组织市、县两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敞开思想恳谈,真诚劝谏,远离腐败。通过以上措施,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提高了认识,常委会成员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权力公开机制。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办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加大党务政务公开力度,探索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实行市、县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把党委、政府的权力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建立责任制落实机制。积极推进同级党委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党内监督条例落到实处。建立纪委书记负总责、纪委常委分工负责的督导机制,加强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建立重大事项民主评议机制。针对涉及城市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通过召开评议会议、网上评议、短信评议、阳光热线评议和开展万人问卷测评活动,一些事关全局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事项都纳入群众和纪委监督视野,创新了监督方法,延伸了纪委监督触角,拓展了监督面。

  (三)突出监督重点。一是加强干部任用监督。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的意见》、《市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干部调整前,把拟调整职位、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参加推荐人员范围、选拔任用结果和监督方式全部公开。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办法,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和差额票决,使干部任用更加公开、公平、公道。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这些措施较好地解决了常委会成员人事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的问题。二是加强公共资源监督。高标准建设阳光大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全部纳入中心管理。在全国率先开发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了网上招投标和计算机自动评标。这些措施有效扼制了常委会成员对工程的干预。三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加强对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设计变更、验收全程监督核查。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对项目运作进行全过程公开,使政府投资公开阳光运行。四是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推动部门预算、三公经费公开,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全部使用公务卡结算。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国库集中收付网上运行系统。通过强化资金监管,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得到了有效弥补。

  (四)完善监督制度。一是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制定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一律集体讨论决定,避免常委会成员个人说了算,加强了对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有效监督。二是实施党务政务公开。严格执行党务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对党委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对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公开其办事规则、内容、程序和结果;对重大决策的实施,向党员干部公开进展情况,使党务政务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三是健全具体监督制度。制定了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意见》、《濮阳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机制。目前,市委、市纪委正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意见》从指导思想、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的方法和途径、监督的保证措施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独立性不强。按照目前体制机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同级纪委的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常委会成员,这实际上就使纪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和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领导的力度、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各级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

  二是权威性不够。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纪委的双重领导难以落实,同级党委领导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当纪委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委,长此以往,必然削弱纪委实施党内监督的权威性。

  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权。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目前监督机构一般没有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这样的监督体制,难以实现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三、意见建议

  (一)强化党委常委会成员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党委常委会成员要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纪委充分行使监督职能。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与同级党委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把手要身体力行,并经常在党委常委会议和民主生活会上提醒常委会成员不当特殊党员,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来自同级纪委的监督。党委常委会成员要自觉增强民主意识,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觉悟和水平,以支持的态度为纪委提供监督的条件,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同时,纪委要树立高度责任意识,大胆开展监督工作。

  (二)完善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机制。一是明确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出台《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工作制度》,每年纪委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上报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监督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主动向同级纪委报告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自身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二是实行纪委书记空降或异地交流制度。这样不仅能够打破由地方党委提名本地纪委书记的惯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弱化纪委受同级党委制约的程度。而且,纪委领导干部由上级派遣或异地交流,其人际关系简单,可以防止官官相护或形成保护伞,有利于秉公办事,同级监督起来更易客观公正。

  (三)创新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方式。一要明确监督工作重点。同级纪委要把重大决策制定执行、干部选拔使用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作为监督的主要内容,要把监督的侧重点放在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上。要加强对党委常委会成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包括社交情况定期汇报制度。二要扩大监督工作范围。纪委应充分利用组织反腐倡廉检查和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参与考核下级党委常委会成员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反映情况。三要把监督与执纪办案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执纪办案实施监督,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提高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能力。一是要敢于监督。要围绕决策和执行决策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加强监督。要通过监督,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成员提出改进工作的合理化建议。二是要依法依规进行监督。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把监督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三是要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不同场合、不同对象、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寓监督于各项工作之中。要尽可能地了解和参加同级党委的重大事项和活动,对一些比较敏感的工作,要积极参与,从政策、规定上把关。四是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要把好进人关,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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