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以市人代会通过的为准);
2、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为55%;
3、二、三次产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6.2%;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10%;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3%(不含中原油田);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10%(不含中原油田);
6、财政总收入增长12%;
7、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2%(以市人代会通过的计划数为准);
8、国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67100万元;
9、地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173800万元。
二、投资、消费和出口目标
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不含中原油田);
1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
12、对外贸易出口总额48936万美元;
13、实际利用外资11200万美元;
14、引进省外资金73.4亿元;
15、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
16、接待海内外游客人数增长13%;旅游总收入增长15%。旅游投资和旅游招商引资的增速达15%。旅客投诉率控制在05‰以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17、城镇化率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18、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信息化建设目标;
19、完成新增贷款和新增资本市场融资合计79亿元。
三、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
20、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
2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5%;
2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为4.1万人;
23、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为1.8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为0.8万人;
2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25、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提高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标准;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26、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达到100%);
27、完成省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目标;
28、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5.08万人脱贫目标任务。
四、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29、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质量兴省”目标;
30、完成省政府确定的信息化建设目标任务;
31、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22‰以内;
32、完成省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发展目标;
33、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5%;
34、完成省政府确定的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目标;
35、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36、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
37、完成年度28.1511万亩造林绿化任务;
38、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
五、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
39、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40、认真落实各项补贴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不发生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
41、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本地社会大局稳定;
42、确保中央及省交办信访案件的按期结案率达到90%以上,息访息诉率达到80%以上;不发生因工作失责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上访事项,不发生在京、省影响较大的恶性上访事件;
43、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44、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无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5、完成省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