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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响干扰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事例的通报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  发布时间:2012-3-6 18:51:16  浏览次数:12434次

濮创优〔2012〕5号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一创双优”活动领导小组,各督导组:

  2011年,通过持续开展“一创双优”活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群众觉悟得到提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市上下凝心聚力,加压奋进,克难攻坚,形成了奋发而后起的好趋势、好态势和好气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大局意识不强,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仍然存在着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恶意阻工、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现将30起典型案事例通报如下:
  
   一、行政慢作为、不作为典型事例3起
  
   1.开发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局慢作为。2011年11月,开发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局,在政和北路连接昆吾路雨水管网工程施工中,工作标准不高,时间观念不强,组织不力,调度不科学,导致工程时断时续,使本应10天完工的工程拖延长达23天,多次造成交通拥堵。开发区对该局局长张学钦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
  
   2.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不作为案。经查,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办理事项进行公示,导致商户王某往返四次仍不能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2009年10月至2011年11月,该分局累计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356件,大部分未出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属于不作为行为。2011年12月,市工商局分别给予专业分局局长杜开平、副局长苑文成、综合监管股股长葛伟轩诫勉谈话,副股长刘文峰通报批评,科员武忠民通报批评、离岗反省、停发离岗期间岗位津贴处理。
  
   3.台前县公路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寇玉明不作为案。经查,寇玉明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李某违法占道妨碍交通的情况,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011年9月,经台前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寇玉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行政乱作为典型案件17起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黄自军受贿案。经查,黄自军在任市人事局、市人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教考试、学生安排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错误;此外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黄自军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张建峰等人粗暴执法案。经查,2011年9月3日,张建峰与三名协警曹俊朋、李少阳、丁胜凯,在长庆路黄河路交叉口执勤,张建峰以市民杨某驾车闯岗为由,将杨某汽车前挡玻璃砸破,三名协警与杨某发生撕扯。市交警支队给予张建峰通报批评,扣发半年文明奖,责令其向杨某赔礼道歉,并赔付杨某车辆维修费和医疗费;对三名协警予以辞退。
  
   3.濮阳市第八中学弄虚作假案。经查,市第八中学在2011年度教师招聘工作中,同意不符合招教条件的张某报考;2011年3月,在联合调查组调查期间,市第八中学与张某共同向调查组出具虚假证明,其行为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市教育局给予市八中校长纪先明免职处理,取消张某报考录用资格。
  
   4.濮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土地供应组负责人逯文泽滥用职权案。经查,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逯文泽在未经县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五家企业违规占地用于建设。经濮阳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逯文泽行政记过处分。
  
   5.濮阳县农业局郎中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乱作为案。经查,2011年元月至9月,该站临时工作人员骆殿斐,擅自上路向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收取罚款共计1600元,用于个人消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1年11月,经濮阳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该站副站长齐留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该站业务负责人骆殿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骆殿斐予以辞退。
  
   6.清丰县交通局道路运管所所长宋胜勇乱作为案。经查,清丰县交通局道路运管所在为清丰县平安公交公司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违反规定,随意撤销恢复。所长宋胜勇利用职务之便,以借用为名占用该公司法人代表张云雷资金4万元长达70余天,以帮其办理许可证为由收取张云雷现金2万元。2011年12月,经清丰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宋胜勇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7.南乐县粮食局乱作为案。经查,南乐县粮食局局长、党组副书记邵红杰未经申请报批,召开班子会议,将粮食局办公楼部分办公用房向本局纪检组长常志远的女儿出租,用于开办学生辅导班,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1年11月,经南乐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邵红杰效能告诫;经南乐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常志远党内警告处分。
  
   8.南乐县安监局乱作为案。经查,2011年6月,南乐县安监局对县盐业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认定盐业公司未健全培训档案为“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9000元的错误决定。经南乐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南乐县安监局副局长梁增民行政警告处分。
  
   9.南乐县畜牧局局长吕海生乱作为案。经查,2008年11月,吕海生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该单位会计王欣以单位经费紧张为由,收取七家养殖厂赞助费16万元用于单位购车,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2011年12月,经南乐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吕海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范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黄静涛乱收费案。经查,2011年4月13日,范县白衣阁乡十八里铺村村民王志辉驾驶机动三轮车,行驶至张庄铁路口处,被范县林业局林政股工作人员拦截检查。股长黄静涛安排工作人员将三轮车暂扣,对王志辉罚款1000元,开具育林基金票据,属于典型的“公路三乱”行为。经范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黄静涛行政记过处分。
  
   11.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乱作为案。经查,2011年1月,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未取得省交警总队备案通知的情况下,在郑吴公路上安装固定测速设备,违规拍摄超速车辆;8月取得省交警总队备案通知后,在没有限速标志的情况下仍违规拍摄超速车辆,致使192辆车被罚款9600元,属于典型的“公路三乱”行为。范县纠风办责令交警大队逐户退还违规罚款,并对交警大队大队长徐宗源进行诫勉谈话;经范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副大队长段延堂行政记过处分。
  
   12.范县畜牧局疾控中心主任李书泉乱作为案。经查,李书泉以本人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范县疫苗中心,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兽用疫苗批发和零售业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1年12月,经范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书泉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停止个人经营活动。
  
   13.范县濮城镇刘坑村村委主任刘玉广乱作为案。经查,2011年11月,中原油田采油二厂在清理濮三联三号罐期间,范县濮城镇刘坑村多名群众到现场阻挠施工。二厂负责人请刘玉广前去劝阻,刘玉广不仅未制止,反而煽动村民,激化矛盾,发生殴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1年12月,经范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玉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台前县农机局办公室主任刘宗民乱作为案。经查,刘宗民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违反规定为自己的妻子提高退休费增资标准。2011年12月,经台前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宗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妻多领取的退休费14260元。
  
   15.华龙区建设办张海居委会乱收费案。经查,华龙区张海居委会以收取停车费为由,自2008年至2010年,违规向豪宾来、上岛咖啡等6家企业收取费用累计9.8万元,损害了企业利益,影响了经济发展环境。2011年12月,经华龙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张香敏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6.华龙区残疾人联合会乱作为案。经查,华龙区残联在残疾人康教中心工程建设中,违反土地政策,非法转让土地;挪用白内障复明手术专项资金10万元,用于配套工程款,构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2011年9月,经华龙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华龙区残联理事长王力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华龙区计生委计划生育指导站乱收费案。经查,华龙区计生委计划生育指导站没有收费依据,违规收取孕前优生检验费1.32万元。2011年10月,经华龙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华龙区计生委分管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副主任科员李玉美党内警告处分。
  
   三、破坏干扰发展环境“三强四霸”典型案例10起
  
   1.开发区村民石建京阻挠施工案。2011年11月10日、11日,开发区开州办事处石家庄村石建京,因修路占用其部分宅基地,对补偿款不满,多次阻挠施工,严重干扰了正常施工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石建京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
  
   2.南乐县村民王占伟寻衅滋事案。2011年11月1日,南乐县谷金楼乡六屯村村民王占伟,为达到向本村新农村建设工地供料、谋取利益的目的,强行拦截施工车辆不予放行,影响了正常施工。王占伟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
  
   3.台前县村民杜来阔等人涉嫌诈骗案。2011年以来,台前县打渔陈乡沙楼村杜来阔、杜来印、杜来华,借中南铁路黄河大桥建设之机,虚报该村地面附着物,骗取国家赔偿款。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4.华龙区居民胡嘉坤寻衅滋事案。2011年10月5日,在濮阳市江汉路东段一建设工地,市城区居民胡嘉坤受他人委托看守工地期间,强行收取供料商“人头费”,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胡嘉坤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收缴非法所得100元。
  
   5.华龙区村民翟献军、王洪军阻挠施工案。经查,2010年5-7月,华龙区岳村乡瓦岗村翟献军、王洪军,多次在濮范高速公路第四标段拦截车辆,阻挠施工,致使63天无法正常施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2011年1月,华龙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翟献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王洪军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0月9日,经华龙区岳村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洪军、翟献军开除党籍处分。
  
   6.华龙区村民陈自保阻挠施工案。2011年10月20日,华龙区岳村乡临河寨村陈自保,在濮阳市工业园区创想公司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并把施工木桩拔掉。陈自保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
  
   7.市体育馆施工人员刘旺生等人扰乱单位工作秩序案。2011年11月22日,市体育馆施工人员刘旺生、李德海、段连成、巴国义、刘明现等人,因内部经济纠纷,拉横幅围堵市委市政府大门长达半个多小时,致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行,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上述五人分别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
  
   8.清丰县村民高玉刚阻挠施工案。2011年10月6日,清丰县城关镇四合楼村高玉刚、孔令伟等人,到和谐花园经济适用房建筑工地,以占用其耕地为名,阻扰工地人员进地施工。7日上午,高玉刚、孔令伟等人再次到建筑工地,阻扰施工,造成了恶劣影响。高玉刚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
  
   9.华龙区村民胡振豪、张其红强行“背楼”案。2011年以来,华龙区前合村胡振豪、张其红,在胜利路尚城大厦工地,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提供“背楼”服务,群众反映强烈。二人分别被处以200元罚款。
  
   10.华龙区村民孟宪彬干扰施工案。2011年11月22日,华龙区孟轲乡惠寨村孟宪彬,酒后跑到华龙区温州工业园厂房内,不顾工地人员阻拦,强行拉下配电箱电源开关,导致停工近半个小时。孟宪彬被处以7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上述典型案事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干扰了我市的发展环境,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案事例的严重危害性,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行政行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在“一创双优”活动日常推进阶段,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大力优化干部作风,大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赶超发展、务实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力度,对影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有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三强四霸”等违法犯罪行为。市“一创双优”活动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紧盯目标台账要求,加大督查力度,跟踪问效,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要加大典型案事件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一创双优”活动的深入开展,为顺利实现“二三五”奋斗目标,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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